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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民眾硬闖保護區封鎖線近距離拍攝三芝丹頂鶴,遭警察逮捕移送法辦首例

    民眾硬闖保護區封鎖線近距離拍攝三芝丹頂鶴,遭警察逮捕移送法辦首例

    前幾日凌晨,有一位林姓民眾硬闖入位在新北市三芝區,為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「丹頂鶴」所特別進行範圍警戒的封鎖區內。林嫌表示自己是為了拍攝丹頂鶴而來,但因山區天候不佳導致視野受限,才進入丹頂鶴保護區內以便就近觀察。

    事後動保處依據警方盤查資料,依據野生動物保護育法第 42 條,將林嫌移送中華民國士林地檢署進行偵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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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省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(以下簡稱動保處)指出,三芝警方在 12 月 8 日上午接獲當地民眾報案,來到丹頂鶴棲息地保護區現場,發現一名林姓鳥友自封鎖線內走出,立即上前盤查且記錄年籍資料。

    動保處接獲警方通報後隨即啟動調查。根據報案民眾的檢舉照片及林嫌供述,林嫌自承於凌晨3點半就進入該區,因天氣陰雨視線不佳,才盡量靠近觀察拍攝,於現場逗留4小時後離開。

    由於林嫌涉嫌違反中華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,無故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,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,全案已移送士林地檢署繼續偵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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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芝警察現場取締(圖片取自動保處)。

    動保處說明,丹頂鶴在11月底到訪新北市,當時現蹤位置就在三芝區的私人農地中,為了維護「阿丹」的棲地與覓食地,讓牠能安心就地過冬,動保處第一時間立即派員至現場追蹤觀察丹頂鶴情形、拉上封鎖線並設立告示牌,聯合在地志工、公所人員和警察維持現場秩序及交通,確保「阿丹」能不受到過多人為干擾。

    根據動保人員與現場鳥友觀察表示,丹頂鶴自民眾闖越封鎖線當日上午就失去蹤影,期間動保人員每日都在棲地四處覓蹤,也有眾多鳥友到場拍照攝影,卻都遍尋不到鳥蹤,敗興而歸,直到12月12日丹頂鶴才再度現蹤。

    動保處表示「阿丹」也需要自己的生活空間,相信臺灣民眾都能瞭解欣賞大自然的同時也要給予尊重,避免這位美麗的嬌客再度失去蹤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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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林嫌違規入侵保護區(圖片取自動保處)。

    中華民國新北市農業局長李玟表示,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,任何人均不得無故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。這次丹頂鶴大駕光臨,表示本市三芝區的自然環境與天然資源都是丹頂鶴喜歡的,倘若人為因素騷擾而嚇走「阿丹」,表示尚有部分民眾保育觀念仍有改進空間,只有全民都發自內心尊重野生動物,才能真正的守護牠們。

    李局長同時期望民眾,如有發現違法侵擾我國保育類野生動物情形,敬請拍照舉證,並撥打(02)2959-6353 通報動保處查處。

    中華民國野生動物保護育法第42條、第18條法規

    野生動物保護育法第 42 條明訂: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;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:

    1. 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,騷擾、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。
    2.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騷擾、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。

   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,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。」

    而動保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與第二款明訂:「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,不得騷擾、虐待、獵捕、宰殺或為其他利用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在此限:

    1. 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。
    2.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,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。」
  • 104年度萬安38號演習 (淡水區) 全民防空演練活動細節

    104年度萬安38號演習 (淡水區) 全民防空演練活動細節

    104年度軍民聯合防空「萬安38號」防空演習訂於104年4月28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,為期30分鐘,請您於防空警報發放後,務必配合下列管制措施:

    一、住家方面: 請立即緊閉窗戶,並將室內、外燈火熄滅(包括陽台電燈)。

    二、如在外行走:於防空警報發放後,請接受現場執勤警察或協勤人員之指揮,至附近防空避難室避難,請勿逗留於騎樓地或於巷口觀望。

    三、如在外開車:

    (一)請接受路口值勤警察或協勤人員指揮,將車輛靠路邊停放。

    (二)請將車輛熄火,並將車燈關閉。

    (三)請立即下車,接受值勤人員引導至附近防空避難室避難。

    四、商、店家部份:

    (一)請立即將室內燈源關閉,並將鐵門(或大門)拉下並將廣告、招牌、走廊及後陽台等室外燈源關閉。

    (二)如店內有顧客,請顧客於店內避難,等防空警報解除後再行離去。

    五、相關法條規定及罰則:

    (一)民防法第21條:「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,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,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、燈火、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。」

    (二)於演習期間如您拒絕配合上述措施,並經執勤人員(警察、民防人員)勸導仍不遵從者,依據民防法第25條規定,處以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  「多一分準備、少一分傷害」,期盼得到您的支持與配合,使萬安 32號演習能順利舉行,如有不便,尚祈見諒。

    實行細節

    有關演習當日警報音符及應辦理事項說明如下:

    1. 13時30分發放「緊急警報(1長聲2短聲,長聲15秒,短聲5秒,每次間隔5秒,連續3次,總共115秒」,俟警報發放後,立即實施人車疏散、避難、燈火及交通管制。
    2. 14時發放「解除警報(1長聲90秒)」,俟警報發放後,管制解除,恢復正常作息。